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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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鍾詠丞 即將宸汽車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王振龍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國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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