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 蘇高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張瑋珊 律師被告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