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25號
原告 郭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騰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25號
原告 郭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騰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