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
原告 林英娥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被告 謝子瓔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已於同年月9日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