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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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號

原告 林英娥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被告 謝子瓔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已於同年月9日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 重簡 字第 12 號裁定(113.02.07)[撤回]
  •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 重簡 字第 12 號裁定(113.10.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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