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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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鐘瑞錦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李康華 住同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瀚文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反訴被告高**、林**及其餘反訴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記載反訴被告高**、林**,惟未檢附反訴被告等人之真正姓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另反訴被告已提供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資料,反訴原告得自行閱卷後補正反訴被告資料,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