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鐘瑞錦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李康華 住同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瀚文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反訴被告高**、林**及其餘反訴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記載反訴被告高**、林**,惟未檢附反訴被告等人之真正姓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另反訴被告已提供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資料,反訴原告得自行閱卷後補正反訴被告資料,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