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123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鈺如 (即 游智超 之繼承人)、 温芸庭 (即游智超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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