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告 黃青山
黃偉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順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完整證物)壹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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