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六、二五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六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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