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周丁炎 被告 周丁清
周丁財 周丁科 周丁旺 李文樞李玉蓮 李玉玲 李煥能 徐英妹 李文峯 黃美紅 李宗錡 李玉霞 池騰永池 榮貴 池榮陽 李玉君 李玉蓉李玉如 李藍滿妹 李文良 李文川 李文麗 李文芳 李文意 羅温寶妹 羅順松 羅順源 羅玉秀 羅玉蘭 羅勳衡 羅桂香 黃秀枝 詹坤達 詹宗祥 詹玉如 詹侑蓉 詹昭塋 詹招英 詹美英 楊劉愛 楊文霖 楊裕豐 楊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附表:
┌───────────┬──────┬─────┬────────┬─────────────┐│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380│680│2,019.55│188/960│268,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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