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周丁炎 被告 周丁清
周丁財 周丁科 周丁旺 李文樞 鄧 李玉蓮 李玉玲 李煥能 徐英妹 李文峯 黃美紅 李宗錡 李玉霞 池騰永池 榮貴 池榮陽 李玉君 李玉蓉 吳 李玉如 李藍滿妹 李文良 李文川 李文麗 李文芳 李文意 羅温寶妹 羅順松 羅順源 羅玉秀 羅玉蘭 羅勳衡 羅桂香 黃秀枝 詹坤達 詹宗祥 詹玉如 詹侑蓉 詹昭塋 詹招英 詹美英 楊劉愛 楊文霖 楊裕豐 楊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附表:
┌───────────┬──────┬─────┬────────┬─────────────┐│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380│680│2,019.55│188/960│268,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