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4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460號上訴人即
參加人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連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5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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