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彭絲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均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收受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7
8號本票裁定通知後,已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爰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係為本票裁定,尚非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且目前尚查無執行
事件繫屬,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請求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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