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徐佳君 原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仟肆佰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