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 昱翔
被   告  王照印
被   告  王逸人
被   告  王貞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繼承被繼承人王 李秋如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27,947元,及其中新臺幣26,751元自民國98年9月22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 王李秋如 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