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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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謝渙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之甫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中,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58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未載│100,000元│未載│06169│├──┼───┼─────┼───┼────┤│001│未載│130,000元│未載│13108│├──┼───┼─────┼───┼────┤│001│未載│140,000元│未載│1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