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錫鎔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