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芷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祥 等2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上開土地收件字號為104年大地資字第770號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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