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70號原告 李嘉玲 被告新竹縣峨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裕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6年5月2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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