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周政憲 律師被告 楊元繁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給付原告日幣86,323,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車輛之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三、被告應將前項如附表所示車輛返還予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計算式:日幣86,323,450元×0.2892(即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日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24,964,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聲明第二、三項應以附表所示車輛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市價為據,準此,附表所示車輛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計算式:1,383,333+5,176,093=6,559,426)。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計算式:24,964,742+6,559,426=31,524,1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原告陳報起訴時││編號│廠牌│車牌號碼│之市場交易市價│││││(新臺幣)│├──┼────────┼────┼───────┤│1│PorschePanamera│0000-00│1,383,333元│├──┼────────┼────┼───────┤│2│AstonMartin│000-0000│5,176,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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