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61號
原告BERNALDEZ,CYRILJOYDILLERA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法律扶助)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HoyaLendingInvestorCorporation(下稱Hoya公司)借款10萬元披索,折合新臺幣97,356元,並由原告簽署個人借貸契約,嗣Hoya公司將款項交付原告後,於111年11月17日將其對原告之債權轉讓與被告,並通知原告,原告再於同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97,356元之本票與被告。則本件本票債權及其原因關係之消費借貸債權涉及準據法是否適用菲律賓法問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辯論,請兩造就本件準據法適用及適用後有無違反強行規定等節具狀表示意見,如所引用文件為外文,並請一併附上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