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9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ANTHONYLIAO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8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65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NTHONYLIAO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19日23時46分至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無故以打火機點火焚燒地面紙屑,造成

  火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 張宸瑄 於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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