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國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國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卜令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5,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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