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思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基隆○○○○○○○○,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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