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3號債權人漢皇SUPER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漢皇SUPER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委會主任委員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四、管理費催繳存證信函之雙掛號回執。
五、清晰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