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 蕭振元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敘明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協商方案為144期、利率3.88%,每期還款$4,961元。協商不成立原因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客戶表示每月可負擔5,000元內,法扶律師要協助辦理更生」。請聲請人具體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三、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分擔支出水電瓦斯費970元、家庭網路電話費用400元及房貸12,000元,請陳報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並提出水電瓦斯費、家用網路電話費、房貸支出及醫療費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4月21日起至104年4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