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豐翔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豐翔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叁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告高豐翔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月26日訊問後,被告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四、六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陳述,並矢口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五之犯罪犯事實,然依卷內資料,犯罪事實欄一、二、五部分有共同正犯、相關證人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為證,另就犯罪事實欄三、四、六部分,就被告之犯罪動機亦有證人之指訴及證述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因被告否認相關犯罪事實,並審酌被告與其他共犯間之利害關係,就其之間犯罪行為之行為分擔、犯意聯絡,均需透過審判程序加以審理釐清,故於本院審理前,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故本院認為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之規定,於104年1月26日予以羈押;再自104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恐嚇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自104年4月3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4月29日104年執壬字第559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且本案被告涉案部分業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