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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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記載請求依據、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嗣於同年4月8日僅陳報公司變更登記表,仍未表明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