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懋億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麻豆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5,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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