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

聲請人 周志強

相對人 洪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惟司法事務官認為判決主文編號A部分,複丈成果圖記載為「屋簷」,不含其他部分,故增建牆壁不用拆除,為此聲請更正判決主文,補充記載附圖編號A到P點,往內縮面積零點八五平方公尺從屋簷到整面增建牆壁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全案卷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面積誤寫部分,前已裁定更正在案。至於聲請指摘部分,並無原本或正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及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附圖」即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並非本院測量後製作之文書,亦無從補充記載或逕予更正。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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