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
聲請人 周志強
相對人 洪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110年度新簡字第494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惟司法事務官認為判決主文編號A部分,複丈成果圖記載為「屋簷」,不含其他部分,故增建牆壁不用拆除,為此聲請更正判決主文,補充記載附圖編號A到P點,往內縮面積零點八五平方公尺從屋簷到整面增建牆壁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全案卷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面積誤寫部分,前已裁定更正在案。至於聲請指摘部分,並無原本或正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及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附圖」即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並非本院測量後製作之文書,亦無從補充記載或逕予更正。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