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施立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源振 、 林佳駿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3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施立杰,然未據提出委任狀,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馬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