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8號
原告 方祥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榮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