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原告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 簡瑞鼎 上列當事人與復華商業銀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九百九十八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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