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8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9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壹理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