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0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0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及交
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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