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