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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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