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9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7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偉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登山拐杖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至第5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補充為「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之登山拐杖1支可佐」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王偉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固對告訴人 徐慶鐘 有所不滿,竟不思以理性態度平和溝通,反持登山杖向告訴人丟擲,致告訴人之左臉頰受有紅腫之傷害,足見其缺乏對他人身體法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對於客觀犯罪事實坦承犯行,復衡酌被告有調解意願,但因告訴人未到而終致未能達成和解乙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份存卷可參,並考量被告於前無相類似犯行之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再斟以被告為中度肢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紙為佐,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查扣案之登山拐杖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7032號被告王偉華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十
四樓之2居高雄市○○區○○街000號一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偉華於民國102年5月27日15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登山拐杖朝徐慶鐘丟擲,徐慶鐘閃避不及,登山拐杖遂擲中徐慶鐘之左臉頰,致徐慶鐘之左臉頰受有紅腫之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徐慶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偉華固不否認曾於上揭時、地持登山拐杖朝告訴人徐慶鐘之臉頰劃過,然堅決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當天是告訴人先出手要打其,其用登山拐杖抵擋,登山拐杖才會順勢劃過告訴人的臉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而雖告訴人未能提出驗傷單,然被告對於其當日所持之登山拐杖確有劃過告訴人臉頰一事並不否認,則依常情判斷,告訴人臉頰因而受有紅腫之傷害,亦非違常,且據告訴人當日於警局所拍攝之照片,亦可明顯見告訴人之左臉頰確有紅腫,此有照片2張附卷可考,足佐告訴人當日確實有遭被告手持之登山拐杖擊中臉頰,並致受有傷害等情為真。又據證人即現場目擊之人 孫中榮 於偵查中證述:當時伊在大樓一樓大廳走廊,被告與告訴人為何吵架伊不知道,伊看到被告拿一個長長的東西丟告訴人,告訴人手上沒有拿東西,告訴人見被告要打其就走了,被告還是向告訴人丟東西,應該有丟到告訴人,當時只有被告有拿武器等語,足徵被告當日確實有持物朝告訴人丟擲,且告訴人僅係走避,而無積極攻擊被告,則被告辯稱當日係因告訴人攻擊其,其才會持登山拐杖防衛等情,顯不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檢察官吳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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