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原裁判費為53,4││││70元,因溢繳退還││││裁判費12,672元)│├───────┼──────────┼────────┤│測量規費│8,000元││├───────┼──────────┴────────┤│合計│48,798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