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振利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連公司)投資或其他紅利等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11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本院依職權函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之保單是否有保單解約金可領取,該公司表示無可得受領之金額,有其104年7月1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1055號函附卷可憑。就中連公司之投資應為股份711股,變價不易,爰不予變價,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4年11月23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0號函、送達證書、各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