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 陳昱儒
蔡沛玲 被上訴人 張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