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雅慧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雅慧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歷經警詢、偵查均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