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錫欽 律師即徐振樹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9,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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