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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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裕城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陳奕岑

陳橐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奕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0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陳奕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被告陳橐玄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陳奕岑負擔。如對被告被告陳奕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橐玄給付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于子寧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4萬102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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