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92號

原告 杜岳

輔助人 林惠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玟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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