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錚山
梅竣翔王菊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39、80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確定,109年
5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贓款新臺幣(下同)3,500元(詳108年度保管字第1082號扣押物品清單),1月5日住宿登記表4張等(詳108年度保管字第108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6),贓款1萬3,800元(詳108年度保管字第6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9),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乙○○、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39、80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5月17日確定,迄於109年5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
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係上開
案件之犯罪所得,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電話紀錄簿2本,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為其所有等語,且觀之該電話紀錄簿2本內容所示,即有記載美容師、傳播妹等電話號碼,自屬被告丙○○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
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SAMSUNG手機1支(不含SIM卡
),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為公司所有之工作機等語,且觀之該SAMSUNG手機翻拍照片所示,即有傳送性交易價格之對話內容,自屬被告乙○○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
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VIV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為其所有等語,且觀之該VIVO手機翻拍照片所示,即有媒介男客性交易之對話內容,自屬被告甲○○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
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係上開
案件之犯罪所得,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
⑸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乙○○
、丙○○、甲○○所有,係上開案件之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所有人│用途│查獲地點│保管字號│├──┼─────────────┼───┼────┼─────┼─────┤│1│現金新臺幣3,500元│丙○○│犯罪所得│臺中市中區│108年度保││││││市○路00號│管字第1082││││││6樓│號│├──┼─────────────┼───┼────┼─────┼─────┤│2│當日1月5日住宿登記表4張│丙○○│犯罪所用│上址6樓│108年度保│├──┼─────────────┤│││管字第1081││3│證件影本6張││││號│├──┼─────────────┼───┼────┼─────┤││4│一月份報表4張│丙○○│犯罪所用│上址7樓││├──┼─────────────┤│││││5│一月份住宿登記表27張│││││├──┼─────────────┼───┼────┼─────┤││6│員工資料表1本│丙○○│犯罪所用│上址地下1││├──┼─────────────┤││樓│││7│美容師櫃臺日報表19張│││││├──┼─────────────┤│││││8│現金支出傳票19張│││││├──┼─────────────┤│││││9│一月份客人登記表48張│││││├──┼─────────────┤│││││10│每日收入支出表13張│││││├──┼─────────────┤│││││11│每日消費內容登記表10張│││││├──┼─────────────┤│││││12│支出現金傳票2件│││││├──┼─────────────┼───┼────┼─────┤││13│OPPO手機1支(含SIM卡1張│丙○○│犯罪所用│丙○○身上││││)│││││├──┼─────────────┼───┼────┼─────┤││14│當日客人登記表1張│丙○○│犯罪所用│上址1樓櫃││├──┼─────────────┼───┼────┤臺│││15│電話紀錄簿2本│丙○○│犯罪所用│││├──┼─────────────┼───┼────┤│││16│SAMSUNG手機1支(不含SIM│乙○○│犯罪所用│││││卡)│││││├──┼─────────────┼───┼────┤│││17│VIVO手機1支(含SIM卡1張│甲○○│犯罪所用│││││)│││││└──┴─────────────┴───┴────┴─────┴─────┘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所有人│用途│查獲地點│保管字號│├──┼─────────────┼───┼────┼─────┼─────┤│1│現金新臺幣1萬3,800元│乙○○│犯罪所得│臺中市西屯│108年度保│├──┼─────────────┼───┼──○○○區○○路三│管字第607││2│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乙○○│犯罪所用│段115號│號│├──┼─────────────┤│││││3│營業報表1張│││││├──┼─────────────┤│││││4│美容師櫃臺日報表1張│││││├──┼─────────────┤│││││5│臨檢燈遙控器1個│││││├──┼─────────────┤│││││6│監視器主機1臺│││││├──┼─────────────┤│││││7│螢幕1臺│││││├──┼─────────────┤│││││8│打卡單9張│││││├──┼─────────────┤│││││9│派班單16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