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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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鳳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4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鳳鈞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張鳳鈞犯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同法第284條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經被告於行為時,其汽車駕駛執照已遭註銷,有上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65頁),是被告無照駕駛,且未依規定迴轉,因而致告訴人周上譯受傷肇事,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依司法院編印之刑事裁判
主文格式參考手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毋庸顯示於主文)。
三、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其於本案行為時為年滿80歲之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交易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報警,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何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見偵卷第53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竟疏未注意即駕車迴轉,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實屬不該,然參酌本件事故告訴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兼衡本案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受私塾教育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4條前段、第18條第3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宜股
109年度偵字第24138號被告張鳳鈞男9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鳳鈞駕駛執照遭註銷,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1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力行路由雙十路往進德北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北區力行路燈桿00034處欲迴轉往雙十路方向時,原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迴轉,適有周上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陳玉姿 ,沿臺中市北區力行路由進德北路往雙十路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周上譯受有肢體多處擦挫傷、右下肢約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陳玉姿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周上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鳳鈞於警詢及偵│被告固不否認與告訴人發生│││查中之供述│車禍之事實,惟辯稱: 伊承 ││││認伊迴轉有過失,但伊感覺││││沒有發生碰撞,伊認為對方││││騎機車的是一個女孩子,機││││車後座的那個人穿紅色衣服││││,機車前座的人穿比灰色還││││深但比黑色還淺的上衣云云││││。經查,經勘驗警卷所附之││││民間監視器畫面,發生碰撞││││前,告訴人機車後座搭載一││││名紅色上衣女子,告訴人則││││穿著深色上衣於前座駕駛機││││車,2車發生碰撞力道甚大││││,告訴人之機車人車倒地,││││且警方所拍攝之車損照片,││││被告汽車右前車頭保險桿破││││損、告訴人機車左側車身破││││損,亦與監視器攝得之2車││││碰撞處相符,此外被告違規││││之事實亦經告訴人指訴綦詳││││,足見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2│證人即告訴人周上譯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雙方於上開地點發生車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事實。│││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2.被告駕駛小客車迴轉未依│││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規定為本件車禍可能之肇│││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事原因之事實。│││場暨車損照片11張、監│3.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視器擷取畫面5張、本│,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態之│││署勘驗筆錄1份│過失之事實。│├──┼──────────┼────────────┤│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診斷證明書1份│有上開傷害之事實。│├──┼──────────┼────────────┤│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被告駕照業於105年6月30│││、證號查詢汽、機車駕│日遭逕行註銷之事實。│││駛人資料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化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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