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06,655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政勳│暨自起息日9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70800││年02月10日起│││││元││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蔡政勳│自起息日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5319││年12月2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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