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陳志豪 被告 姜芳芳
姜許秋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