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葉皓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87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香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葉皓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87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