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王榮盛
戴春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 李國輝 上列被告李國輝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