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債權人 林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楚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