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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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龍俊源 即洺洽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苙茗生技有限公司、 黃鈺茹 、 王俐文 、 楊東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