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龍俊源 即洺洽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苙茗生技有限公司黃鈺茹王俐文楊東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其任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07 號裁定(112.0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65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